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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技型中小企业

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以科技人员为主体,从事高新技术研发、成果转化及服务的中小经济实体,具有知识密集、创新能力强等特点。根据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》,企业需满足职工总数≤500人、年销售收入≤2亿元、资产总额≤2亿元等基本条件,高新技术企业或主导制定国际标准者可享直通认定。

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:

一、基本条件

1.注册地要求:在中国境内(不包括港、澳、台地区)注册的居民企业。

2.规模限制: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、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、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。

3.行业限制: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、限制和淘汰类范围。

4.信用记录: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、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、科研严重失信行为,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。

二、评价指标

企业需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,分值不低于60分,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。评价指标包括:

1.科技人员指标(满分20分)

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,具体如下:

30%(含)以上:20分

25%(含)-30%:16分

20%(含)-25%:12分

15%(含)-20%:8分

10%(含)-15%:4分

10%以下:0分

2.研发投入指标(满分50分)

企业可从以下两项指标中选择一项进行评分:

按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:

6%(含)以上:50分

5%(含)-6%:40分

4%(含)-5%:30分

3%(含)-4%:20分

2%(含)-3%:10分

2%以下:0分

按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:

30%(含)以上:50分

25%(含)-30%:40分

20%(含)-25%:30分

15%(含)-20%:20分

10%(含)-15%:10分

10%以下:0分

3.科技成果指标(满分30分)

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(或服务)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分档评价:

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:30分

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:24分

3项Ⅱ类知识产权:18分

2项Ⅱ类知识产权:12分

1项Ⅱ类知识产权:6分

没有知识产权:0分

三、直通车条件

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,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,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,不受综合评价分值限制:

1.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;

2.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,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;

3.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;

4.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。